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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委托书

时间:2024-05-26 15:58:57 委托书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委托书

  被委托人在行使委托书上的合法权力时,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用到委托书。还是对委托书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委托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委托书

交通事故委托书1

  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在我与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委托书2

  委托人:xxx(个人:姓名:xxx、性别:x、出生年月日:19xx年xx月xx日、工作单位: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

  受委托人:姓名:xxx,单位:

  职务:xxx,电话:xxxxx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我公司)与xxx因x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xxx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包括x等。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3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___在我与___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xxx(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xxx(签名或盖章)

  时间: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4

  委托人:×××(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受委托人:姓名:×××,单位:×××职务:×××,电话:×××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我公司)与×××因×××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年_月_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5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________________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________________

  丙方(车辆挂靠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许,乙方________驾驶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的________车________行驶至________县________路居民区附近时,不慎与甲方的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出现人身损害,财产受到相应损失。甲、乙、丙三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和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三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丙两方承担。

  三、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剩余款项________元,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之日全部付清。

  四、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路甲友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和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和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或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

  八、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各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委托人姓名:____(受害人母亲) 身份证号:________;

  地址:___

  联系电话:__

  邮编:___

  受委托人姓名: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

  邮编:______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由____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6

  甲方_______ 系妻子 _______系父亲_______ 系母亲 _______系儿子

  乙方 _______系车驾驶员_______ 丙方_______ 系车所有人

  一、事故发生时间: _______年_______ 月 _______日;地点:_______

  二、事故概况: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中午,驾驶与在发生交通事故,送_______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协议条款:_______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见证下,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项协议如下:

  1、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等费用共计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已预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和剩余款项_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丙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拾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万元,剩余款项xx万元,待丙方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结束后拾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5、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出具收据。

  6、甲方到场签字人(或委托人)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执一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7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________________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________________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地点:

  二、事故概况: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中午,驾驶与在发生交通事故,送______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协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见证下,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项协议如下:

  1、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等费用共计______万元(小写:______元)整,其中包括已预付人民币______万元和剩余款项______万元。

  2、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丙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4、本协议签订后拾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_万元,剩余款项______万元,待丙方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结束后拾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5、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出具收据。

  6、甲方到场签字人(或委托人)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执一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交通事故委托书8

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本人因时间原因不能亲自到事故科处理因20xx年XX月XX日车号XX发生在处的交通事故,兹委托XX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XX

  身份证号码:XX

  被委托人:XX

  身份证号码: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9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交通事故委托书10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一般授权

  二、特别授权:

  授权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

  1、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文书。

  2、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3、上述两种授权方式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使用。

  交通事故处理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xxxx

  2、xxxx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交通事故委托书11

  委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12

  委托人:xxx(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

  受委托人:姓名:xxx,单位:xxx,职务:xxx,电话:xxx

  委托事项: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我公司)与xxx因x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xxx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包括_________________等。

  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交通事故委托书13

  当事人姓名:______(被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

  邮编:______

  委托方名称:______,男,身份证号: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委托方委托上述被委托方由______全权代表,代理权限。

  客户:______受托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14

  委托人姓名:______(受害人母亲),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由____________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人: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委托书15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方参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xx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xx」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xx]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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